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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6 来源:招就处 点击:
 

鄂招委〔2009〕1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文件精神,2009年我省高校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以服务考生、服务高校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加强高校招生考试统筹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招生考试改革,逐步实现招生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高考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和安全平稳。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应急预案,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确保万无一失。宣传、公安、监察、通讯、保密、建设、交通、卫生、环保、电力和武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为招生考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涉及各项考生优录资格审核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全力以赴,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净化考试环境,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保证考试安全和严肃考风考纪是高考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高考试卷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杜绝试卷运输、保管方面的事故发生。要加强从命题到施考全过程管理,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和公示。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在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及考场监控设备。个别考风考纪较差的地区,受到黄牌警告和红牌处罚的考点或县(区)及连续二年考风考纪存在问题的地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及协调,强化联合治理。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每个考生都要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对全国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满足考生知情权,提高招生录取工作社会满意度。阳光工程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民心工程,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要把阳光工程的精神、内涵、要求全面深入地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和常态化。要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考生均可在高校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自主招生,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公示和监督。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工作,结合招生工作进程不同时段特点,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考生,最大限度满足考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各有关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加强相关专业(专项)测试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全省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提高招生管理现代化水平。2009年,全省全面推行网上填报志愿,至此,我省已实现网上报名、网上评卷、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高校招生工作全面实现了信息化和网络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大力支持。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在往年试点的基础上,加强网络设备建设,加强组织管理和宣传培训,要将网上填报志愿的工作流程、操作办法宣传培训到学生,并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期间的指导和服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要从宣传培训、网络接入、电力保障、设备配备和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教育、电力、通信、公安和网络运营单位等部门,要密切协调,积极支持,确保网上填报志愿期间电力供应和网络安全畅通,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平稳顺利。

    五、坚持以人为本,以政策解读、网上答疑和预警宣传为重点,优化招生考试服务。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从招生政策宣传、填报志愿指导、录取信息查询、咨询接待、公开征集志愿等方面,做好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特别要加强高校招生政策学习研究,切实做好面向考生的政策解读宣讲工作,确保考生熟悉了解招生政策。继续做好网上答疑和省、市、县招办和高校咨询接待工作,畅通考生咨询渠道。省招办和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预警宣传制度,结合招生录取期间不同时段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预警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题预警教育和政策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切勿上当受骗,维护考生利益。

    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促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高考内容改革,着力体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要求,强化能力立意,加强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我省今年继续参照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办法,适当增加自主招生试点省属本科高校,适当增加自主招生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情况比较好而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继续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各试点高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和专业特色,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和测试方法,严格测试管理,加强工作自律和监督。

    七、严格管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继续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精神,对擅自设立校外办学点、擅自突破国家招生计划、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和违规收费的高校,一经查实,对学校主要领导立即停职检查,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对相关学校要给予调减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撤销办学资格的处罚,并在建设项目立项、学位点申报设立、学校更名、综合治理评价等方面做出限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校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开展招生宣传。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和广告方可向社会发布。因学校工作行为不当引发矛盾和纠纷的,由学校负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责任。省教育厅和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适时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欺诈行为。

    八、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行为。根据教育部教学[2009]2号文件精神,今年加大对考生、高校和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工作人员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各环节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通过伪造、涂改有关材料违规获取考试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以及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除按规定分别给予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等处理外,下一年度将不得参加高考报名。从2010年开始,上一年度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在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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